一,地支六冲图:
子午冲,丑未冲,寅申冲,卯酉冲,辰戍冲,巳亥冲,此为地支六冲之法。

二,地支六合图:
六合表:
| 地 支 合 |
合 化 |
| 子 |
丑 |
土 |
| 寅 |
亥 |
木 |
| 卯 |
戍 |
火 |
| 辰 |
酉 |
金 |
| 巳 |
申 |
水 |
| 午 |
未 |
土 |
六合图:
地支六合法:
子与丑合,寅与亥合,卯与戍合,辰与酉合,巳与申合,午与未合。《蠡海集》曰:“阴阳家地支六合者,日、月会于子则斗建丑,日、月会于丑则斗建子,故子与丑合;日、月会于寅则斗建亥,日、月会于亥则斗建寅,故寅与亥合;日、月会于卯则斗建戍,日、月会于戍则斗建卯,故卯与戍合;日、月会于辰则斗建酉,日、月会于酉则斗建辰,故辰与酉合;日、月会于巳则斗建申,日、月会于申则斗建巳,故巳与申合;日、月会于午则斗建未,日、月会于未则斗建午,故午与未合”。
《考原》曰:“六合者,以月建与月将为相合也。如正月建寅,月将在亥,故寅与亥合;二月建卯,月将在戍,故卯与戍合也。月建左旋,月将右转,顺逆相值,故为六合”。 月将即是日。月无光,受日之光,月行与日合而成岁纪,则是日者,月之将也,故曰月将。非别有神从日而右转者也。其次亥曰娵訾、戍曰降娄、申曰实沈、未曰鹑首、午曰鹑火、巳曰鹑尾、辰曰寿星、卯曰大火、寅曰析木、丑曰星纪、子曰玄枵。《春秋左氏传》已有其说。至今用之,其度过宫,具载公规。
三,地支相会: 寅、卯、辰会东方木。正月、二月、三月为春季。万物发生。
巳、午、未会南方火。四月、五月、六月为夏季。万物茂盛。
申、酉、戍会西方金。七月、八月、九月为秋季。万物收成。
亥、子、丑会北方水。十月、十一月、十二月为冬季。万物闭藏。
即:寅卯辰会木,巳午未会火,申酉戍会金,亥子丑会水。三会局的力量要大于三合局
四,地支相刑:
地支相刑表:
| 地 支 |
相 刑 |
| 子 |
卯 |
无礼之刑 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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恃势之刑 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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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恩之刑 |
| 辰 |
午 |
酉 |
亥 |
自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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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支相刑法:
翼氏《风角》曰:“金刚火强,各守其方,木落归根,水流趋末”。《曾门经》曰:“巳酉丑金之位,刑在西方,言金恃其刚,物莫与对。寅午戍火之位,刑在南方,言火恃其强,物莫与对。亥卯未木之位,刑在北方,言木恃荣华,故阴气刑之,使其凋落。申子辰水之位,刑在东方,言水恃阴邪,故阳气刑之,使不复归。所以子刑卯,丑刑戍,寅刑巳,卯刑子,巳刑申,未刑丑,申刑寅,戍刑未,辰、午、酉、亥为自刑也”。
储泳《祛疑说》曰:“三刑是极数。子卯一刑也,寅巳申二刑也,丑戍未三刑也。自卯顺至子,自子逆至卯,极十数;自寅逆至巳,自巳逆至申,极十数;丑顺至戍,戍顺至未,极十数;自寅逆至巳,自巳逆至申,极十数;丑顺至戍,戍顺至未,极十数。皇极中天以十为杀数,积数至十则悉空其数。天道恶盈,满则覆也。此三刑之法所由起也”。
《考原》曰:“相刑之说,翼氏最明。盖以巳酉丑刑申酉戍,则巳刑申,酉自刑,丑刑戍也。以寅午戍刑巳午未,则寅刑巳,午自刑,戍刑未也。以申子辰刑寅卯辰,则申刑寅,子刑卯,辰自刑也。以亥卯未刑亥子丑,则亥自刑,卯刑子,未刑丑也”。 翼氏《风角》四语,《曾门经》与《考原》申其旨亦明显矣。顾所谓木恃荣华,故阴气刑之,水恃阴邪,故阳气刑之,其说犹不无矫强。而辰午酉亥自刑之理亦未有论及之者也。储泳天道恶盈,数极于十之说有妙义,要亦不出翼氏四语。今绎其旨而得自刑之说焉。金火刚强,水木柔弱,故金刑金方,火刑火方,刚强者必自戕也。而金莫刚于酉,火莫强于午,则并不恃自戕其本方而已,且自戕其体焉。若水木之柔弱,则必被戕于生我者与所生者,水生木而刑木,木生于水而刑水,生我之门,死我之户。孟子所为“死于安乐者”其斯之谓欤。以亥卯未刑亥子丑而亥转自刑,亥,木根也,所为木落归根也。以申子辰刑寅卯辰而辰转自刑,辰,水库也,所为水流趋末也。
五,地支相害:

六害者何:
子未害·丑午害·寅巳害·卯辰害·申亥害·酉戍害
六害之义:
六害者,不和也。凡吉事莫不喜合而忌冲: 子与丑合而未冲之,故子与未害; 丑与子合而午冲之,故丑与午害; 寅与亥合而巳冲之,故寅与巳害; 卯与戍合而辰冲之,故卯与辰害; 申与巳合而亥冲之,故申与亥害; 酉与辰合而戍冲之,故酉与戍害。
六,地支三会:
寅、卯、辰会东方木。正月、二月、三月为春季。万物发生。
巳、午、未会南方火。四月、五月、六月为夏季。万物茂盛
申、酉、戍会西方金。七月、八月、九月为秋季。万物收成。
亥、子、丑会北方水。十月、十一月、十二月为冬季。万物闭藏。
即:寅卯辰会木,巳午未会火,申酉戍会金,亥子丑会水。三会局的力量要大于三合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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